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853号
原告:扶沟县华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花园路与洧水路交叉口翰林华府北区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5XCU8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昌平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5MA3XDMG5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扶沟县华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扶沟县华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扶沟县华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