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158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告:扶沟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领秀新城20号裙房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67EUFX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昌平路32号,现住所地扶沟县黑豹科技东望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3XDMG56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扶沟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