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睎铁路、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390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3XDMG56F。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昌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67DHW3H。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商务中心区领秀新城20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838099.85元,并支付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定26889.03元);支付租赁费、运费等损失962177.34元及至租赁设备实际拆除之日的租金;支付购买方木、模板、材板、竹笆等损失1237820元;支付窝工、停工损失274932元。以上共计(暂定)3339918.22元。2、请依法判决被告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各项费用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以上共计(暂定)3339918.22元变更为3530758.17元。事实及理由:被告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扶沟县黑豹科技东望府小区,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总承包人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包给被告***,2020年6月10日被告***将扶沟县黑豹科技东望府小区7#、8#、9#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劳务,以包清工方式发包给原告***,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约进行施工,现已完成7#、8#、9#楼主体施工,7#、8#楼部分砌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窝工、停工至今,并欠付工程款838099.85元,及造成原告租赁费损失962177.34元,购买方木、模板、材板损失1231695元、窝工、停工期间的损失274932元。后被告***起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61900元。原告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和转包人依法应当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及赔偿原告的租赁费损失,购买方木、模板、材板、竹笆等损失,赔偿窝工、停工期间的损失、共计(暂定)3339918.22元。故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诉讼主体有误,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