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96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扶沟县商务中心区领袖新城20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6DHW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昌平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3XDMG5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支付欠付的工程款994800.01元,并支付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定26889.03元);支付租赁费、运费等损失962177.34元及至租赁设备实际拆除之日的租金;支付购买方木、模板、材板、竹笆等损失1276365元;支付窝工、停工损失270526.79元。以上共计(暂定)3530758.17元。2、请依法判决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承担上述各项费用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扶沟县黑豹科技东望府小区,将该工程发包给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总承包人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包给***,2020年6月10日***将扶沟县黑豹科技东望府小区7#、8#、9#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劳务,以包清工方式发包给***,***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约进行施工,现已完成7#、8#、9#楼主体施工,7#、8#楼部分砌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窝工、停工至今,并欠付工程款994800.01元,及造成***租赁费损失962177.34元,购买方木、模板、材板损失1276365元、窝工、停工期间的损失270526.79元。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61900元。***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向***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河南省联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和转包人依法应当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及赔偿***的租赁费损失,购买方木、模板、材板、竹笆等损失,赔偿窝工、停工期间的损失、共计(暂定)3530758.17元。故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扶沟县黑豹置业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的发包方,诉讼主体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