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904号之一
原告:***隆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南**与开来路交叉口南600米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HYUQ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昌平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3XDMG5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隆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联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隆钢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隆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