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芷江县**南路和平商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3287602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东路007号房产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74061008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12民终233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4月10日再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4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麻阳苗族自治县××镇××(***)的房产,该不动产暂时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月5日将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