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8财保54号
申请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南路和平商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32876024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怀化市鸿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鸿大第六区5栋1楼10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LE8CF0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申请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鸿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6000元或**微信、支付宝账户的406000元余额予以冻结。申请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鸿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因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对申请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鸿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冻结40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50元,由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