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芷江县**南路和平商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3287602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东路007号房产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74061008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时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芷江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228执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