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2民初6118号
原告:魏永亮,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八里营乡文化站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HB7F4L。
法定代表人:张宇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县伦掌镇伦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2633U。
法定代表人:郭伟,职务:镇长。
原告魏永亮与被告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永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卫、被告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永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723.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发包的位于安阳县××镇××村××村集体项目。之后,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将该工程交于魏永亮实际施工完成。现该工程已经建成投入使用。2021年3月开始,魏永亮多次催要工程款。2021年5月8日,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魏永亮工程款3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魏永亮诉请的工程款数额不属实。该公司与魏永亮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合同价款为580500元。当时双方约定魏永亮应支付给该公司的税和管理费为工程价款的12.9%。扣除税和管理费共计74884.5元,该公司应付魏永亮425115.5元,该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支付魏永亮30万元,尚欠魏永亮125115.5元工程款未付。2、案涉工程由魏永亮组织人员施工是事实,该工程是木胜哲介绍给魏永亮施工的。在该公司支付30万元工程款后,经该公司、魏永亮及木胜哲三方协商,魏永亮同意将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由木胜哲承担。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木胜哲为魏永亮出具借条并交付魏永亮。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已经转移给木胜哲,该公司不再有支付下余工程款的义务。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驳回魏永亮对该公司的起诉。
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8日,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发包人)与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安阳市殷都区伦掌镇众乐村扶持村集体项目。工程地点:伦掌镇众乐村。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内容:建造钢结构大棚,占地面积约1350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9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19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为580500元;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魏永亮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魏永亮。魏永亮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出具《安阳市殷都区伦掌镇众乐村扶持村集体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定上述工程造价为578723.78元。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和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在该审核报告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已经支付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万元。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支付魏永亮工程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结算审核报告、银行明细查询单、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魏永亮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转包人,依法应当支付魏永亮工程款。魏永亮要求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魏永亮要求的工程款数额有误,未扣除其应当向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税和管理费。魏永亮与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魏永亮暂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0%向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税和管理费。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该公司与魏永亮的通话录音证明,该公司向魏永亮确认税和管理费为工程合同总价的12.9%,魏永亮对此没有异议。故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魏永亮工程款的数额应当扣除工程合同总价的12.9%税和管理费,即为:578723.78元-578723.78元×12.9%=504068.41元。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魏永亮工程款30万元,故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当支付魏永亮工程款204068.41元。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其依法应当在欠付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即在78723.78元范围内对魏永亮承担责任。魏永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利息起算的时间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从魏永亮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予以支持。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经该公司、魏永亮及木胜哲三方协商,魏永亮同意将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由木胜哲承担。因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所述的上述事实存在,魏永亮也不认可,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永亮工程款204068.41元及利息,利息以204068.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安阳县伦掌镇人民政府在78723.78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责任。
三、驳回魏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1元,减半收取计2740.5元,由魏永亮负担734.5元,由河南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