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4146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八里营乡文化站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HB7F4L。
法定代表人:张宇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伦掌镇众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伦掌镇众乐村。
负责人:魏银福,职务:该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伦掌镇众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计1,36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