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8982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昶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玉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