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民初6425号
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段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948341364。
法定代表人:成同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与新石北路交叉旺角国际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9788956E。
法定代表人:高见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黄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