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3民初3699号
原告:***,住德惠市
被告:**,住德惠市。
被告:***,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瀚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3888号。
被告:吉林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榆树市工农大街与铁路交汇盛世之星餐饮有限公司315室。
原告***与被告**、***、吉林瀚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吉林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诸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1025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二、案件受理费、邮寄及实际费用由诸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由被告吉林省瀚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甲方,对该公司表面处理厂厂房建造,承包给吉林省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人为被告**、***,被告**、***根据工程所需,又将厂房基础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根据工程协议,按时按质完成工程期限,竣工后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的人工费。机械费用,经核算尚欠原告工程款20102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原告因欠农民工费用无法给付,催促被告付款遭拒绝。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具体请求如前所述,请贵院依法判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有误,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0元,返还原告22880元,邮寄送达费280元,返还原告2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位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吕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