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11执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飞鹰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板仓中小企业园孵化办公大楼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红河绿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鸡个公路志华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贡飞鹰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红河绿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红河绿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351元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红河绿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351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姜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