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天予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富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民初2443号
原告:扬州天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施桥大桥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唐永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站前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秦金文,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天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天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天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6元,由原告扬州天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士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