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04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迅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0369X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润泽园1号楼人民中路56-58、56-30。
法定代表人:孙治卫。
申请人江苏迅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迅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6574861、票面金额140000元建行姜堰人民南路支行于2021年5月25日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迅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迅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俞海虹
审判员 陈小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