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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终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1日生,舞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市金山镇金山南路(原民政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58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依***、***的申请,委***建业工程造价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不具备完成委托事项的基本条件,终止鉴定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征询意见,鉴定机构认为具备鉴定条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故本案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249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速 力 审判员 蒋文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