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2922民初407号 原告: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丹吉林镇南环路7-1-3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东。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系该公 司理赔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路××号。 原告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兴合高科化学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7万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8日,原告为公司职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期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2020年9月4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创业孵化园2号 车间雨棚上刮腻子过程中踩到湿滑的腻子上,不慎从脚手架上掉落,导致受伤,由***救护车将***送至金昌医院治疗,诊断为:1.第一腰椎L1压缩性骨折;2.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与工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后原告依据承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被告协商进行理赔,但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典》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承认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理赔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乌 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