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1290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社区宏麻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543940。
法定代表人肖明。
委托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颖,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吴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58099969XX。
法定代表人吴振校。
委托代理人方铁军,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与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温东林,被告委托代理人方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人民币31,200元及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52,000元的5%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暂计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32,200元。
被告反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书》;2、原告自负费用立即到被告处取回已经向被告送货的货物;3、原告立即向被告返还已实际支付的货款人民币20,800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19日其向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4、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5、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均由原告承担。被告当庭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原告返还定金10,400元。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6月14日,原告作为卖方(甲方)、被告作为需方(乙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8650十档分选机一台、老化柜30V10冲20放一台,价款分别为48,800元、3,200元;付款方式为定金30%(15,600元),货到再付60%(31,200元)、尾款10%(5,200元)于2018年12月14日前付清;机器按付款方式设定有密码,如乙方不按时付清款项机器锁机造成的损失原告不承担责任;买方超过期限付款,每天按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赔偿给原告;全款未付清前,设备所有权归卖方。该份合同附有一份《配置清单》,明确了十档分选机的具体配置要求。2018年7月4日,原告将上述两台机器设备送至被告处。
被告提交一份其与原告公司员工田楼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主张涉案十档分选机存在配置型号不匹配的问题,原告公司员工田楼在录音中确认配置不符,原告在庭审中对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确认存在配置不符问题,但主张更换配置系经过被告同意,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
另查:1、被告确认原告交付的老化柜不存在质量问题,明确表示不针对老化柜提出相关请求;
2、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20,800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其中一台分选机进行了具体配置的约定,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该分选机,故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交付的分选机存在伺服电机、PLC、传应器、气动元件等存在配置不符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配置更换经过原告同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故原告交付的产品与被告定制要求严重不符,原告构成违约,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涉案分选机返还给原告,原告应将已收取的分选机货款返还给被告,被告已支付款项20,800元,扣除无质量问题的老化柜货款3,200元,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款项17,6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违约,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定金1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双方约定定金为标的30%,已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定金超过合同总价款20%部分无效。涉案分选机价款为48,800元,按照20%计算定金为9,760元,故涉案分选机对应定金为9,760元,现原告违约,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因在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货款17,600元中已包含了一倍定金9,760元,故原告还需向被告返还定金9,76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中关于18650十档分选机的合同约定条款;
二、被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还涉案18650十档分选机;
三、原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7,600元;
四、原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返还定金9,76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反诉费351元,由原告负担307元,由被告负担44元,反诉费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梦(兼)
书记员 王   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