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5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路金桥工业城第三栋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向文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颖,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吴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振校。
委托代理人方铁军,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冠,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赛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威赛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帝豪公司向天威赛利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31200元及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52000元的5%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暂计1000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帝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系帝豪公司向天威赛利公司采购十档分选机及老化柜两台设备,天威赛利公司依约向帝豪公司交付相应货物,帝豪公司依约支付所约定的设备对价,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关系适用相应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双方仅仅是对买卖设备的配置存在特殊要求,并不符合承揽合同情形,且本案的标的还包括老化柜。而一审法院以双方对其中分选机的具体配置进行了具体约定为由,认为争议标的为分选机,故变更案由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天威赛利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应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天威赛利公司在送达相应设备后,帝豪公司向天威赛利公司员工反映设备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天威赛利公司方立即派员工处理相关问题,帝豪公司也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其后双方在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后达成一致,帝豪公司亦同意天威赛利公司按照其要求更换相应配置。而天威赛利公司与帝豪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故天威赛利公司认为双方已协商解决了争议事项,且帝豪公司一直在使用涉案设备,并不存在涉案设备不能使用的情形。而帝豪公司却违约不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天威赛利公司违约,因而支持帝豪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改判帝豪公司向天威赛利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31200元及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52000元的5%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暂计1000元)或发回重审。
帝豪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确定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是正确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院有权以审理查明的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或者变更案由。本案中,帝豪公司与天威赛利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购买一台18650十档分选机和一台老化柜,并以附件的形式对主要标的物18650十档分选机进行具体配置要求,对老化柜仅要求应符合制造厂家的出厂标准,以上两台设备由天威赛利公司按照要求进行生产、安装和调试。故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并结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应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天威赛利公司未根据帝豪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一审法院对于天威赛利公司构成违约的事实认定清楚。首先,帝豪公司对于18650十档分选机有特定要求,并与天威赛利公司进行了具体配置的约定。但天威赛利公司没有按照配置清单制造,其交付的18650十档分选机存在伺服电机、PLC、传应器、气动元件等配置不符问题。其次,天威赛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上述配置不符的事实。再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有定金的约定。因此,天威赛利公司未根据帝豪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构成违约,帝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天威赛利公司应将已收取的18650十档分选机货款返还给帝豪公司,并向帝豪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三、天威赛利公司称“帝豪公司一直在使用涉案设备”纯属混淆事实,帝豪公司并未使用设备,天威赛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帝豪公司一直在使用涉案设备。四、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设备配置,因此配置必须符合约定才能认定为天威赛利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天威赛利公司在双方有明确定制标准的情况下,提供了违反约定配置的设备,本身就有违商业诚信,是根本的违约行为。一审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天威赛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且拒不纠正违约行为,故解除合同理由是充分的。五、基于涉案设备有特别的定制要求,只需对定制要求是否得到实现进行审查;无需对设备能否运转、是否具备生产功能进行审查。例如:买方到电器城去组装一部高配的电脑,并且与卖方约定了电脑的各项配置标准与品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价格。然后卖方将低配的杂牌部件组装好之后交付给买方,买方不接受要取消合同。卖方就以电脑也能上网也能办公用作为不能取消合同的抗辩,这种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天威赛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帝豪公司向天威赛利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人民币31,200元及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52,000元的5%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暂计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帝豪公司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32,200元。
帝豪公司反诉请求:1、解除天威赛利公司与帝豪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书》;2、天威赛利公司自负费用立即到帝豪公司处取回已经向帝豪公司送货的货物;3、天威赛利公司立即向帝豪公司返还已实际支付的货款人民币20,800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19日其向帝豪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4、天威赛利公司赔偿帝豪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5、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均由天威赛利公司承担。帝豪公司当庭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天威赛利公司返还定金10,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4日,天威赛利公司作为卖方(甲方)、帝豪公司作为需方(乙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书》约定帝豪公司向天威赛利公司购买18650十档分选机一台、老化柜30V10冲20放一台,价款分别为48,800元、3,200元;付款方式为定金30%(15,600元),货到再付60%(31,200元)、尾款10%(5,200元)于2018年12月14日前付清;机器按付款方式设定有密码,如乙方不按时付清款项机器锁机造成的损失天威赛利公司不承担责任;买方超过期限付款,每天按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赔偿给天威赛利公司;全款未付清前,设备所有权归卖方。该份合同附有一份《配置清单》,明确了十档分选机的具体配置要求。2018年7月4日,天威赛利公司将上述两台机器设备送至帝豪公司处。
帝豪公司提交一份其与天威赛利公司员工田楼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主张涉案十档分选机存在配置型号不匹配的问题,天威赛利公司员工田楼在录音中确认配置不符,天威赛利公司在庭审中对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确认存在配置不符问题,但主张更换配置系经过帝豪公司同意,天威赛利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
另查:1、帝豪公司确认天威赛利公司交付的老化柜不存在质量问题,明确表示不针对老化柜提出相关请求;2、帝豪公司已向天威赛利公司支付款项20,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其中一台分选机进行了具体配置的约定,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该分选机,故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帝豪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交付的分选机存在伺服电机、PLC、传应器、气动元件等存在配置不符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天威赛利公司主张配置更换经过天威赛利公司同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确认,故天威赛利公司交付的产品与帝豪公司定制要求严重不符,天威赛利公司构成违约,帝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帝豪公司应将涉案分选机返还给天威赛利公司,天威赛利公司应将已收取的分选机货款返还给帝豪公司,帝豪公司已支付款项20,800元,扣除无质量问题的老化柜货款3,200元,天威赛利公司应向帝豪公司返还款项17,600元。
关于天威赛利公司要求帝豪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天威赛利公司违约,无权要求帝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故天威赛利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帝豪公司要求天威赛利公司返还定金10,4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双方约定定金为标的30%,已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定金超过合同总价款20%部分无效。涉案分选机价款为48,800元,按照20%计算定金为9,760元,故涉案分选机对应定金为9,760元,现天威赛利公司违约,帝豪公司有权要求天威赛利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因在天威赛利公司应向帝豪公司返还货款17,600元中已包含了一倍定金9,760元,故天威赛利公司还需向帝豪公司返还定金9,76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中关于18650十档分选机的合同约定条款;二、被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还涉案18650十档分选机;三、原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7,600元;四、原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返还定金9,760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石家庄市帝豪灯具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反诉费351元,由原告负担307元,由被告负担44元,反诉费被告已预交。
经审查一审庭审笔录以及天威赛利公司上诉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已经就本案事实争点和焦点问题充分举证和辩论,事实已经查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天威赛利公司与帝豪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帝豪公司向天威赛利公司购买十档分选机、老化柜各一台,合同中对十档分选机的配置要求系对所买卖标的物的具体细化约定,而非定作要求,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将本案案由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天威赛利公司向帝豪公司交付的十档分选机配置不符合约定,天威赛利公司主张帝豪公司已同意变更配置并实际使用该设备,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天威赛利公司该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天威赛利公司向帝豪公司交付的十档分选机配置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帝豪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帝豪公司有权要求解除该部分合同约定,天威赛利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帝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天威赛利公司应向帝豪公司返还相应货款及定金,帝豪公司应向天威赛利公司退还相关货物,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天威赛利公司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虽然案由不准确,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上诉人天威赛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媛
审判员 刘向军
审判员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启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