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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峰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初169号
原告:***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小区19-1-301。
法定代表人:袁益萍,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拥政,河北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峰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699室。
法定代表人:烟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邸统森,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市中山西路188号。
负责人:史立军。
原告***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峰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30元,减半收取20365元,由原告***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正丽
审判员 赵 春 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