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执异104号
申请人:***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小区19-1-301。
法定代表人:袁益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拥政,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峰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699室。
法定代表人:烟伟,经理。
被申请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邸统森,经理。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市中山西路188号。
负责人:史立军,行长。
在本院执行北京峰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调解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张亚男
审判员 赵春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