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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民辖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邸统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东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牛林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史立军。

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3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涉案工程位于***市桥西区,因此本案由工程地所在的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原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