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115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路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高乐。
被保全人:四川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曾荣。
重庆路畅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路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四川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23年2月8日申请保全人重庆路畅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3)渝0117民初2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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