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执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苹,男,生于1990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二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耀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408号B11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DF84T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苹与四川中耀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川20民终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中耀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中耀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80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2022执9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雷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