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21民初16号
原告:***,男,侗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米艳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高秀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本璞,男,系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务。
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建设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34771760T。
法定代表人:高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建筑公司)、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艳艳、舒适,被告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被告中方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罗本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兴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85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年初与被告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了《泥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负责潕溪新城一期工程泥工劳务部分,后于2020年5月28日,与被告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了《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约定被告将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潕溪新城一期工程部分础体、内外墙粉刷及外墙砂浆找平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期完成该项目,并竣工验收。工程结束后,原告与被告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1#、2#、3#号楼泥工班进度款合计1652544元,内粉未返工留24000元,被告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了1360000元工程款后,无故拖欠工程款268544元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也应对欠付的工程款项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广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不明确。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及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三被告支付工程款,法律关系不明确。被答辩人与三被告中的谁有法律上的关系?因被答辩人持有二份《泥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同一劳务承包施工项目,但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被答辩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具体是哪一份《泥工劳务分包合同》?被答辩人与哪一被告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成立?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均没有陈述。
二、答辩人与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2019年9月8日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潕溪新城1、2、3号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答辩人。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权利和义务。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合同》成立,因被答辩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是答辩人雇用的民工,是一个班组长,2019年9月1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经成立。但事实上这是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一直履行到2020年9月底。被答辩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到80%就已经退场。未完成的部分工程量由答辩人另外请人完成。
2、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解除《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因被答辩人违约,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被答辩人持有2020年5月28日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是虚假无效合同。
1、答辩人从未设立所谓的“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潕溪新城项目部”。委托杨新田为项目的负责人,委托康小明管理劳务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2、2020年5月28日康小明在被答辩人持有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上签名并盖有“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潕溪新城项目部”的公章。项目部没有工商登记备案,不具有法人资格。答辩人没有授权康小明签订任何合同。答辩人毫不知情,完全不认可被答辩人持有2020年5月28日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因此,该合同是虚假无效合同。
3、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解除与答辩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不可能再将潕溪新城项目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答辩人。
五、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双方没有验收结算。
1、2019年9月1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合同》之后,双方一直履行到2020年9月底。根据《泥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五条第2点约定,被答辩人承包的砌体、内抹灰、外抹灰等项目按已完成工程量70%支付进度款。但被答辩人已经领取工程款近136万元左右,其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到80%就已经退场,经估算多领取工程款10多万元。
2、根据《泥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五条第3点工程款结算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经甲方项目部相关部门及人员验收确认后,即可向甲方商务部申请结算。具体流程为:开具施工界面确认表和验收表,申请结算书,商务部确认手续后安排经办人与乙方对接(包括算量核对、丈量收方、资料手续指引等)依据工作量大小,甲方30天内办结,结算款支付申请,付款。”就被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双方没有核算,工程款没有实际结算。《泥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五条第4点结算款支付比例约定,“双方确认结算款的95%,余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剩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清”。因工程至今没有完工,不存在各项验收,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按照2019年9月14日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对工程量进行核算,然后对工程款进行结算领取。
综上所述,现在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方建筑公司答辩称,一、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被答辩人持有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是虚假无效合同。
1、2020年5月2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签订所谓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所谓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也从未以答辩人的名义将“潕溪新城一期工程”劳务分包给被答辩人。
2、答辩人没有设立所谓的“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潕溪新城项目经理部”。根据2019年10月17日中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情况”批复,是项目部不是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是本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徐海,而不是康小明(见证据)。且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授权对外无权签订任何合同。
3、答辩人公司没有“康小明”这名员工,康小明是广源公司的员工。
4、答辩人与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之后,无权再将潕溪新城项目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答辩人,更不可能将同一工程量重复与被答辩人签同样的合同。
二、答辩人与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1、2019年9月8日答辩人将潕溪新城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权利和义务。
2、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该工程承包权后,组织人员施工。答辩人并未参与工程施工建设和管理。被答辩人是不是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用的民工,是否有分包行为答辩人毫不知情。
三、答辩人不是本案争议合同的相对方,不承担对被答辩人的任何付款责任。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从未授权“康小明”代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对被答辩人持有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毫不知情。如果被答辩人是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用的民工有分包行为,被答辩人也只能与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与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2、事实上被答辩人知道其合同相对方是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答辩人。2019年9月14日被答辩人与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一直在按此合同在履行。
3、被答辩人承揽劳务的发包方是怀化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合同的相对人,而不是答辩人。因此,答辩人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兴房地产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主体。根据2019年10月17日中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情况”批复,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潕溪新城项目经理部,是项目部不是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是徐海,而不是康小明。且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授权对外签订任何合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对答辩人持有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毫不知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8日,中方建筑公司(发包人)与广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方潕溪新城1#、2#、3#、5#、8#、9#楼及地下室;工程地点:中方县怀黔大道及迎松路旁;工程承包范围为发包方提供的由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中方潕溪新城施工图纸1#、2#、3#、5#、8#、9#楼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等文件规定的所有土建、安装工程及室外排污管、化粪池、明沟、散水、从配电房到栋的电缆、电线安装工程等全部内容。……承包方式,本工程按包工不包料综合承包方式承包。承包项目内容,承包范围内土建、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全部内容、临时设施工程内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包管理、包验收的施工全过程内容。承包单价:按承包范围内实际完成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包干价448元(必须保证市优良工程),含地下室面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颁布的(GB-T50350—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应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别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各1套。2、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工程竣工资料后56天内核实审定。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留下结算价款的1%作为质量保证金,剩余合同价款15天内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保修问题,经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承包人24小时内必须到场,且维修人员、材料必须足够,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请施工队伍维修,维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补足交付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本工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019年9月14日,广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潕溪新城1#、2#、3#楼砌体、内外墙粉刷及外墙面砖等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潕溪新城1#、2#、3#楼;工程地点:中方县中方大道与应松路交汇处;工程承包范围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承包项目内容潕溪新城1#、2#、3#楼设计图纸中外墙面清洗干净、外墙造型等粉刷的一切工程量……;承包方式,本合同包工不包料。即①包人工、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承包单价:外墙面抹灰29元/平方米;内墙抹灰12元/平方米;外墙面贴纸皮砖按28元/平方米;外墙面贴文化石按28元/平方米。砌体按实际砌筑完成的砌体(标准砖砌筑180墙)体积以人民币190元/立方米计算,多孔砖与加气块按180元/立方米计算;楼梯踏步按18元/平方米,公共部分地面砖按30元/平方米,公共部分墙面砖按32元/平方米,坡屋面找平4元/平方米,坡屋面刚性层加保温找平层6元/平方米。如乙方质量、进度、安全、配合度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甲方有权无条件砍割乙方工程量,另请施工队伍进场,乙方对此无异议。……进度款支付及工程款结算:进度款支付:乙方进场一个月内不得办理借款手续,生活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垫付,具体手续按甲方项目部规定流程办理。砌体工程完成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外抹灰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每15层进行一次验工计价(不足五层不进入当月批验工计价,累计至下月),外架拆除完成后支付至总工程量的85%。工程结算款: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经甲方项目部相关部门及人员验收确认后,即可向甲方商务部申请结算。具体流程为:开具施工界面确认表和验收表→申报结算书→商务部确认手续后安排经办人与乙方对接(包括算量核对、丈量收方、资料手续指引等)→依据工程量大小,甲方30天内办结→结算款支付申请→付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双方确认结算款的95%;余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剩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清。……杨潇在该合同尾部甲方栏下签约代表处签字,合同上加盖有“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联系电话:155××******(该号码为杨潇使用手机号码);***在该合同尾部乙方栏内签名,写有身份证号码:43122719********(该号码为***的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该号码为***使用手机号码)及开户银行和账号。***随后组织人员施工。在施工过程中,2020年5月28日,康小明以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发包方)(为甲方)与***(承包方)(为乙方)签订《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潕溪新城一期工程部分砌体、内外墙粉刷及外墙面砖等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潕溪新城一期工程;工程地点:怀黔路与迎松路交汇处;工程结构与建筑面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承包范围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承包项目内容:1、水岸蓝城工程设计图纸中外墙面清洗干净、外墙造型等粉刷的一切工程量……;2、潕溪新城工程设计图纸中内墙面清洗干净、内墙粉刷等的工程量……;3、潕溪新城工程设计图纸中砌筑工作内容包括:①……②……4、潕溪新城工程设计图纸中外墙面砖贴砖或文化石工程;5、细石砼或水泥砂浆保护层;承包方式,本合同包工不包料。即①包人工、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承包单价:外墙面抹灰31元/平方米;内墙抹灰12元/平方米;外墙面贴纸皮砖按28元/平方米;外墙面贴文化石按28元/平方米。砌体按实际砌筑完成的砌体(标准砖砌筑180墙)体积以人民币200元/立方米计算,多孔砖与加气块按180元/立方米计算;楼梯踏步按元/平方米,公共部分地面砖按元/平方米,公共部分墙面砖按元/平方米,坡屋面找平元/平方米,坡屋面刚性层加保温找平层元/平方米(此单价为综合单价,不考虑超高等因素作为班组调价)。如乙方质量、进度、安全、配合度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甲方有权无条件砍割乙方工程量,另请施工队伍进场,乙方对此无异议。……进度款支付及工程款结算:进度款支付:乙方进场一个月内不得办理借款手续,生活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垫付,具体手续按甲方项目部规定流程办理。砌体工程完成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外抹灰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每栋进行一次验工计价(小高层分部分项完成,高层完成50%具备支付条件),外架拆除完成后支付至总工程量的85%。工程结算款: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经甲方项目部相关部门及人员验收确认后,即可向甲方商务部申请结算。具体流程为:开具施工界面确认表和验收表→申报结算书→商务部确认手续后安排经办人与乙方对接(包括算量核对、丈量收方、资料手续指引等)→依据工程量大小,甲方30天内办结→结算款支付申请→付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双方确认结算款的95%;余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剩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清;……合同签订地点:潕溪新城项目部……康小明在该合同尾部甲方栏内签名,加盖有“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潕溪新城项目经理部”印章并写有联系电话:186××******(该号码为康小明使用手机号码);***在该合同尾部乙方栏内签名,写有身份证号码:43122719********(该号码为***的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该号码为***使用手机号码)。
上述工程施工期间,广源公司陆续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1年1月31日按照与康小明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价格进行结算,其于2021年2月9日向广源公司出具付款申请单在付款事由栏内注明:1#、2#、3#栋泥工进度款1488333.00元,已付116000.00元,本次申请支付328333元。广源公司不同意因部分结算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拒绝支付,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广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中方建筑公司出具“授权证明”,内容为“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司与贵公司签订了潕溪新城一期劳务分包合同,现我司委派康小明为该项目现场劳务负责人,负责此项目除各类经济合同签订以外的所有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工作及配合贵公司的沟通协调及进度款回收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该案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广源公司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双方之间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康小明作为广源公司的现场劳务负责人未经授权又以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追认,该《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同样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但***完成了施工工程并已被实际利用,广源公司仍应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基于庭审意见,双方对广源公司尚应支付的工程余款争议,本院作如下评析:***要求广源公司按照康小明于2020年5月28日与其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施工单价进行结算,因康小明作为广源公司的现场劳务负责人不是中方建筑公司的员工,也无中方建筑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前期预领部分工程款也是与广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关系,***在与广源公司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未予解除或终止履行,其后与康小明签订的该合同结算单价与其与广源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冲突,且合同的施工范围也不一致,甚至还包括水岸蓝城的工程量,***与康小明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难以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要求以该份合同中的结算单价与广源公司结算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与被告广源公司就工程结算单价未达成一致,工程结算总价款未能确认,工程余款也未能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544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对于***要求被告中方建筑公司、福兴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如下评析:本案中,被告中方建筑公司将潕溪新城一期工程泥工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广源公司,主体资格适格,分包项目工程合法,双方成立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该合同的相对方为中方建筑公司和广源公司,并不涉及广源公司在履行该合同时的***的合同施工人员,***与康小明以中方建筑公司名义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泥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康小明无中方建筑公司代理权签订的合同,中方建筑公司未予追认,该合同对中方建筑公司没有约束力,故原告***请求被告中方建筑公司、福兴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544.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