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民终2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忠,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黄光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槐,芷江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健峰,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正军,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秀峰路鸿福嘉园1栋203。
法定代表人:高秀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璞,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光忠、唐健峰、蒲正军、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8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黄光忠与唐健峰和中方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唐健峰和中方建筑公司应当支付所欠***、黄光忠的劳务工资。2017年1月28日中方建筑公司承建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板山学校。***系该公司聘请的管理工地的工人。工地负责人系唐健峰。***、黄光忠不是***雇请的,对***、黄光忠的工资结算也不是***。因工地多次被工人到劳动局投诉拖欠工人工资,中方建筑公司、唐健峰为躲避工人的纠缠,全部不在工地,工地事务由***管理。当时签定的多方协议即《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项目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支付协议》也是唐健峰在***处有债务纠纷,考虑到一套住房拍卖后归还欠款,还有足够剩余,且该欠款系唐健峰本人的,***就代唐健峰签订该协议。但该房屋经法院拍卖,拍卖价仅为41万元,银行在该房屋享有抵押权,需优先偿还,扣除唐健峰欠银行的35.5万元,法院执行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唐健峰的安家费及其他债权人对此房款进行债权比例分配费用,落实到***名下只有不到2万元。***本人的债务远远没有偿清,根本没有余款偿还工人工资。***签订该协议本意系唐健峰偿还***债务后的余款用来支付工人工资,所以该协议不能作为本案支付***、黄光忠工资的判决依据。何况该协议约定待唐健峰的怀化房屋拍卖处理后,处置款给付***后,再由***清算支付。现唐健峰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也不知道唐健峰和中方建筑公司欠***、黄光忠多少工资和资料款,所以导致***、黄光忠的工资具体是多少无法查清。综上所述,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黄光忠辩称,一、一审判决在程序上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2017年1月28日,中方建筑公司与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板山学校签订芷江县碧涌板山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方建筑公司承担包括土建及水电安装内容,按板山学校提供的图纸及招标清单施工,中方建筑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蒲正军在合同中签字,***、黄光忠等人到板山学校综合楼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包括***、黄光忠在内的多人做工工资一直未得到结清。2021年2月19日经县教育局组织多方协商,达成《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综合楼项目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欠款支付协议》,协议约定将中方建筑公司在芷江县教育局账上的质保金作为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进行发放,其中***、黄光忠得15000元,还欠余款17586元。协议还约定***、黄光忠的余款待唐健峰的怀化房屋拍卖处理之后,处置款付给***后,再由***算清支付给***、黄光忠,***给***、黄光忠结算农民工工资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一审判决合理、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应当支付***、黄光忠被欠付的工资。通过一审法院庭审得知,***与唐健峰的合伙协议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唐健峰支付***欠款310000元。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湘1228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唐健峰欠***310000元于2019年4月19日前支付。协议生效后,唐健峰没有按调解协议书履行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唐健峰位于怀化的房屋现已被拍卖处理。根据《碧涌镇学校教学楼项目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欠款支付协议》约定,***、黄光忠的余款17586元待唐健峰的怀化房屋拍卖处理后,处置款付给***后,再由***算清支付,现唐健峰的怀化房屋已被拍卖处理,且唐健华与***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其两人之间的清算与***、黄光忠无关,二人作为劳动者只需按协议领取工资,***不能以其与唐健峰存在合伙纠纷为由推脱支付欠款。故***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清算支付义务。因此,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中方建筑公司辩称,一、***和唐健峰系此工程劳务分包实际联合承包人。此工程竣工后公司及时结清并支付所有劳务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二、吴松香等人工程款拖欠本质是***与唐健峰合伙纠纷而引发,与其公司无关。三、根据一审法院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湘1228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吴松香等人工程余款包括在唐健峰所欠***310000元中,再依据《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项目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欠款支付协议》,协议约定吴松香等人的余款待唐健峰的怀化房屋拍卖处理之后,处置款付给***后,再由***算清支付。现唐健峰位于怀化的房屋已被拍卖处理,因此吴松香等人工程欠款应由***履行清算支付义务。四、***在上诉状中称不知道唐健峰和中方建筑公司欠被上诉人吴松香、***、黄光忠、彭际余多少工资和资料款是不真实的,欠谁多少工程款***是清楚明白的,否则其不会签订《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项目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欠款支付协议》,***在上诉状中以唐健峰远远没有偿清其债务为由推卸其本案应履行责任是不成立的。综上所述,案涉工程欠款与中方建筑公司无关,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唐健峰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蒲正军辩称,***与唐健峰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蒲正军是职务行为,是代表公司行为,个人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黄光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1758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8日,中方建筑公司与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板山学校(以下简称板山学校)签订芷江县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方建筑公司承担包括土建及水电安装内容,按照板山学校提供的图纸及招标清单施工。中方建筑公司的法定委托代理人蒲正军在合同中签字。***、黄光忠等人到板山学校综合楼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包括***、黄光忠在内等多人的做工工资及资料费一直未得到结清。后经多方协商达成《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项目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欠款支付协议》,协议约定将中方建筑公司在芷江县教育局账上的质保金作为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进行发放,其中***取得15000元,还欠余款17586元;吴松香取得15000元,还欠余款13000元;彭际余取得15000元,还欠余款10000元。协议还约定彭际余、吴松香、***的余款待唐健峰的怀化房屋拍卖处理之后,处置款付给***后,再由***算清支付。
另查明,***就与唐健峰合伙协议纠纷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唐健峰支付***的欠款310000元,该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湘1228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唐健峰所欠***310000元于2019年4月19日前支付。
再查明,***在庭审笔录中表示唐健峰位于怀化的房屋现已被拍卖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黄光忠等人受雇到中方建筑公司承包的板山学校教学楼综合楼工程做工。《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项目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欠款支付协议》约定彭际余、吴松香、***的余款待唐健峰的怀化房屋拍卖处理之后,处置款付给***后,再由***算清支付,现唐健峰的怀化房屋已被拍卖处理,故***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清算支付的义务。
唐健峰经该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其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黄光忠17586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中方建筑公司与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板山学校(以下简称板山学校)签订芷江县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方建筑公司承担包括土建及水电安装内容,按照板山学校提供的图纸及招标清单施工。中方建筑公司的法定委托代理人蒲正军在合同中签字。***、黄光忠等人到板山学校综合楼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包括***、黄光忠在内的多人的做工工资及资料费一直未得到结清。***在上诉状中陈述:“2017年1月28日被上诉人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板山学校。上诉人***系该公司聘请的管理工地的工人。工地负责人系被上诉人唐健峰”。2018年9月,经唐继峰确认,***、黄光忠在该项目所做涂料等的费用共计40586元,***曾向***、黄光忠支付了8000元,至***于2019年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唐健峰时,***、黄光忠尚有32586元的费用没有得到清偿。2019年初,***就其与唐健峰合伙协议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唐健峰支付***的欠款310000元,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湘1228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唐健峰所欠***310000元于2019年4月19日前支付。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黄光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询问尚欠***和黄光忠的32586元工资是否包含在该310000元之内,***回答“工资多少我不知道,但是工资加我的工程款是一起算的310000元”。2021年2月19日,彭际余等人与***达成《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项目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欠款支付协议》,协议约定:“同意将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项目拖欠的施工人员工资及资料款等按如下方式由学校直接支付至下列账户:……;4、***,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暂付涂料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以上人员及***均自愿同意由碧涌镇板山学校直接支付给各自提供的上述账户、彭际余、吴松香、***的余款待唐健峰的怀化房屋拍卖处理之后,处置款付给***后,再由***算清支付。”唐健峰位于怀化的房屋现已被拍卖处理,***取得了该房屋的拍卖款(扣除了相应的应支付的费用)。
本院认为,***与***等人签订的《碧涌镇板山学校教学楼项目农民工工资及资料费欠款支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等人的余款待唐健峰的怀化房屋拍卖处理且处置款付给***后,再由***算清支付,现唐健峰的怀化房屋已被拍卖处理,***亦取得了该房屋的拍卖款(扣除了相应的应支付的费用),约定的条件已成就,***应按约定向***、黄光忠履行清算支付的义务。关于***、黄光忠在板山学校综合楼工程中所做涂料等的相关费用,已由唐健峰确认共计40586元,***也支付了8000元,对于尚欠的32586元,在***于2019年起诉唐健峰的合伙协议纠纷中,其已将所欠***、黄光忠的款项纳入所主张的费用之中,后该合伙协议纠纷以调解结案,已确认唐健峰应向***支付310000元,***在本院二审询问过程中也认可***、黄光忠在板山学校综合楼工程中应得的费用包含在该310000元中,因此,在碧涌镇板山学校根据上述协议向***支付了15000元后,剩余的17586元应由***支付,故一审法院判决***向***、黄光忠支付17586元并无不当。蒲正军作为中方建筑公司的法定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合同中签字的行为系其在履行受托义务,该行为对委托人中方建筑公司发生效力,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中方建筑公司承担,因此蒲正军并非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上诉主张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唐健峰、中方建筑公司向***、黄光忠承担支付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舒易成
审 判 员 杨立平
审 判 员 夏英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朗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