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1374号
原告:***,男,侗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米艳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秀峰路鸿福嘉园1栋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170232261。
法定代表人:高秀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建平,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建设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34771760T。
法定代表人:高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怀 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余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