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中方县建设局内。
法定代表人毛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程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6月9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6月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4、2021年6月8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我院已在2016年12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