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21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萱,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汾城镇北膏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膏腴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襄汾县汾城镇北膏腴村村民委员会、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襄汾县汾城镇北膏腴村村民委员会、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