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萱,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