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199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萱,襄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