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22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萱,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原男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