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22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萱,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原男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