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202号
原告:高欢,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萱,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欢与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