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22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萱,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襄汾县豫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