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2885号
原告:朱高鹏,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雨城区。
被告:新龙县楠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新龙县茹龙镇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扎西泽仁。
原告朱高鹏与被告新龙县楠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朱高鹏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高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高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7元,由朱高鹏负担。
审 判 员 周亚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秋妹
书 记 员 帅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