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大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大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民特3号 申请人:**市大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思民路23号老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市大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申请人**市大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市大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市大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龚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