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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云南**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5民初185号 原告:***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5MA6LX9PU6C。 经营者:李安彬,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址:四川省隆昌县,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KCGLN7Q,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栋***晖小区西霞路S1-5号。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交),由原告***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毅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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