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5661号
原告:**1,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公民身份号码441××××××××××××3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长兴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1。
第三人:清远恒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1与被告湖州长兴丰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清远恒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1负担(原告已预交51800元,应退23400元)。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刘 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