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执991号
申请人***,女,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男,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
申请人***,男,汉族,沾益区人。
申请人***,男,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
申请人***,女,汉族,沾益区人。
被执行人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方,男,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方、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云0328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方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62202元的60%,合计577321.2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80000元,被告**方还应向原告赔偿497321.2元。二、被告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由被告**方负担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780元,由***、***、***、***、***负担2312元,被告**方、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468。”被执行人**方、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云0328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执行案的执行标的为499055.2元,执行费738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自愿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缴纳100000元,扣划**方的存款30000元,合计130000元,被执行人**方于2021年8月15日给付200000元;余款169055.2元**方于2021年12月15日付清;被执行人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截止到202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已经如约给付了330000元。据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328执9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