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6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86391734B。
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佳泰银座**。
法定代表人:杨雅娟。
被执行人:李云松,男,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楚雄州禄丰县。
被执行人:史朝军,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安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云松、史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2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云松、史朝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存款5781.48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车牌为云EX742***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李云松名下车牌为云E×××**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史朝军名下车牌为云A×××**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海曼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