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17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86391734B。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佳泰银座**。
法定代表人:杨雅娟。
被执行人:李云松,男,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
被执行人:史朝军,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云松、史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2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70,469.8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云松、史朝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锋锦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