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6财保130号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非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115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饶帮灿,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领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下湾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江清院,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非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领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市江津非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江津非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江津非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贺理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