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734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0月12日出生,住弥勒市新哨镇。
被告:重庆拓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7092099。
法定代表人:郑洪,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弥勒市新哨镇。
原告***与被告**,重庆拓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连婧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海龙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