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8437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武汉宜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索契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启橱柜有限公司、杭州麒硕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武汉宜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宜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宜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武汉宜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代书记员 施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