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3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米加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索契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德清县国杭金属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米加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米加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米加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米加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丽丽
法官助理 唐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