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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南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方索契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44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南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方索契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南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南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南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南鹏五金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胡其芬
法官助理 王中卉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