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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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523号
原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339号(嘉兴科技城)2号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1787460E。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山湖印墅园商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80144021。
法定代表人:冯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晓颖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