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5281民初1199号
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对原告***、***、***、***、***、**红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新余市利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粤528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粤528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中“原告***、***、***、***、***、**红于2022年5月19日与被告**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就被告**的赔偿责任达成协议,原告**共赔偿六原告648000元,原告**先行支付468000元,剩余180000由六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若被告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则剩余180000元由被告**承担;当被告**履行上诉款项之后,六原告不再向被告**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补正为“原告***、***、***、***、***、**红于2022年5月19日与被告**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就被告**的赔偿责任达成协议,被告**共赔偿六原告648000元,被告**先行支付468000元,剩余180000由六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若被告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则剩余180000元由被告**承担;当被告**履行上诉款项之后,六原告不再向被告**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
审 判 员 **彪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 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