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三箭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4)盐民初字第00202号
原告南通三箭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三箭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三箭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三箭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10元,减半收取31205元,由原告南通三箭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联联 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 代理审判员  刘 淼
书 记 员  成 云